▲花蓮縣壽豐前鄉長曾淑懿(左)和丈夫劉耀宗(右)。(圖/民眾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花蓮縣壽豐鄉前鄉長曾淑懿,2018年選舉時當選鄉長,但卻被檢方指控「搓圓仔湯」,試圖以5萬元勸退對手放棄參選,一審被依違反《選罷法》判刑4年,但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5日駁回檢方上訴,曾淑懿無罪確定。
曾淑懿曾任壽豐鄉農會多屆的總幹事,擁有深厚的基層實力,2018年參選鄉長時,獲得8877票,以87.11%得票率壓倒性勝選,其他2名對手票數都不到1000票。不過她遭起訴,去年二月間一審將她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三月間的民事當選無效,也判決她當選無效。因此縣政府公告補選,結果曾淑懿的丈夫劉耀宗「代妻出征」,獲得勝選,目前劉耀宗是現任的壽豐鄉長。
本案因檢方接獲檢舉,指稱2018年鄉長選舉前,當年8月底領表登記,曾淑懿得知地方人士謝姓男子也領表,打算參選鄉長。於是曾淑懿就夥同許姓樁腳,在8月30日上午9點多前往拜訪謝姓男子,並交付現金5萬元;但謝男不願退選,上午11點就到曾淑懿競選總部,退還5萬元,並由劉耀宗收下,謝男也在隔天就登記參選鄉長。檢方認為曾、許等2人的行為「搓圓仔湯」,因此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曾淑懿否認犯罪,主張當時是許姓樁腳自己的意思,自行交付金錢,並未事先告知,她也完全不知情。一審法院不採信,將她判刑4年。
全案上訴二審後,花蓮高分院審理時,認為謝男及許姓椿腳的證詞前後不一,且謝男已經在去年7月死亡,無法交互詰問,故其證述真實性有待商榷。二審最後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曾淑懿無罪。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5日駁回檢方上訴,曾淑懿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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