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林姓男子持亡妻存摺及印章到郵局提領辦理喪事,遭兒子指告偽造文書罪被檢方起訴,屏東地院法官審理,林男以太太生前同意他動用該筆存款,否認犯罪,但法官以他領取死者存款未經其他具有遺產繼承權者同意,縱然是為處理亡妻後事,仍損害郵局對儲戶儲金管理的正確性,依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定讞,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等於要罰6萬元。
▲屏東地院外觀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判決書說,林姓男子在太太死後第3天持她的郵局存摺及印章到郵局提領32萬多元辦喪事,兒子獲悉後,對父親偽造文書罪告訴;檢方調查,林妻亡故後,林及2名子女均具有遺產繼承權,他未經2名子女同意領取亡妻存款,依法起訴。
法官審理,林表示,太太生前同意他動用該筆款,且子女不會處理亡妻後事,由他領款後理,否認偽造文書。法官以他未經亡者遺產全體繼承人同意,拿太太印章、存摺提領款項,足以損害其他繼承人權益及文書公共信用,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他不服上訴。
二審合議庭認為林男提領存款的目的雖為支付亡妻醫療及喪葬費用,但他的行為已損害郵局管理儲戶儲金的正確性,改判2個月有徒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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