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罰單示意圖。(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一名簡姓男子於去年6月15日和19日,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桃園及新竹路段時,被其他車主檢舉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一連接到21張3000元的罰單,有的甚至相隔不到1分鐘,讓他相當傻眼。
判決書指出,簡男去年6月15日上午7時許,開車行經國一南下桃園路段,從南下58.7公里中壢到71公里楊梅路段,短短12.3公里就被檢舉9次,理由為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
4天後,簡男在6月19日上午7時許,他又於國一南下58.9公里中壢到91.3公里新竹路段之間,被檢舉12次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事後,他接到總計21張、各3000元的罰單。
對此簡男十分不滿,認為舉發頻率過密,有的甚至相隔不到1分鐘,有違比例原則及連續舉發規定。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主張裁罰有理,認為簡男歷次的違規皆獨立,應分別評價、處罰。
法官勘驗檢舉光碟,指簡男21次的違規事實明確,但「每次舉發既然各別構成一次違規行為,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1條,若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得連續開罰,而簡男21張罰單中有開罰距離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未相隔6分鐘以上情形,因此撤銷其中15張罰單。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