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外觀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王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高雄仁武區時,在限速40公里路段開到103公里,被警方拍照告發,除罰鍰8000元外,並吊扣駕照3個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他以警方未在拍照取締前方設置明顯提醒標示,且不可能超速63公里,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勘察相關跡證,駁回他訴訟,可上訴。
王姓男子於2020年年1月24日下午3 時15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仁武區某道路時,因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60公里至80公里以內」、「駕駛 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處車主)」的交通違規事實,被警方拍照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舉發。
他以警方舉發單位取締時並未於距離測速位置100公尺前設立明顯告示牌,而係於告示牌前方取締,不符以非固定式器材取締的相關規定,且他於案發當時時速未達103公里,原處分有所違誤,請求撤銷。
法官勘察照片及影片等相關證據,發現拍照取締符合規定,且使用器材也在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內,所拍照片速度顯示當時車速是103公里,駁回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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