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優生保健法》修什麼?人工流產無須配偶同意

▲▼新加坡孕婦感染新冠肺炎,其抗體竟移轉給胎兒。(示意圖/CFP)

▲《優生保健法》即將啟動修正,除了改名為《生育保健法》外,修法後會將人工流產的配偶同意權拿掉。(示意圖/CFP)

日前國民健康署表示,將在2021年3月公告《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除了法規名稱將改為《生育保健法》外,關於人工流產的規定也有實質上的突破:修法後,人工流產不必經配偶同意即可進行。

雖然修正草案尚未公布,最後草案結果如何並不清楚,但對於國民健康署是站在刪除配偶同意權的立場這一點,是值得讚賞的。

修法將刪「墮胎須經配偶同意」

目前《優生保健法》的規定上,有一些情形是不須經過配偶同意,孕婦即可接受人工流產,如該法第9條規定,在胎兒有疾病、畸形,或是生育將對孕婦身體或精神健康有害等情況下,孕婦皆可自行接受人工流產而不須經過配偶同意。但該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與第2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應得配偶之同意。

按照國民健康署的說法,未來修法後,會將上述的配偶同意權拿掉,這意味著,只要孕婦可以證明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配偶就沒有不同意孕婦接受人工流產的空間。但這並不代表孕婦可以隨意處理,必須證明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這件事仍是必要的,如果在沒有證明的情況下就接受人工流產,可能會有其他的法律問題。

但很多對此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懷孕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結晶,如何決定應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如果配偶同意權被刪除,除了當下配偶的參與權被剝奪,日後扶養這個子女的權利也會被剝奪,所以不應該刪除此同意權。

按照《優生保健法》第1條第1項的規定,配偶的參與權並不是《優生保健法》所關注的對象,「母子健康」及「家庭幸福」才是優先考慮的。既然孕婦沒有生育的意願,且已經能證明生育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其實就可以預知,如果因為配偶不同意流產而要求生下來,應該也達不到家庭幸福的目標。既然如此,不如就更著重在孕婦的想法,透過刪除配偶同意權來維護孕婦的身體自主權,才是好的方法。(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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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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