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修法,明定舉發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規定。(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
以往各舉發機關寄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有時候受到送達程序影響,會超過原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導致受通知人無法在應到案期限前到案或自動繳納罰鍰,衍生逾期繳納問題。交通部修法,明訂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規定,也同步修正舉發單格式,新增加註說明,保障民眾權益。
交通部3月1日修正施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明定舉發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規定。
▲新款「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增加註說明。(圖/記者賴文萱攝)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陳文瑞表示,主要是因為以往各舉發機關寄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如果以公示送達等方式辦理時,完成法定程序時,往往超過原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時間差2-3個月都有可能,受通知人自無可能於應到案期限前到案或自動繳納罰鍰,而導致衍生逾期繳納問題。
因此,交通部會商內政部於3月3日核定新修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函送各舉發機關後續即依新修正通知單格式、內容印製使用,有助維護民眾權益。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圖/記者賴文萱攝)
不過,由於各機關目前還有舊款舉發通知單的庫存,目前也規畫可於原單注意事項第4點末,加註戳章繼續使用至用盡為止,新款舉發通知單預計4月就會陸續印製完成。
交通部提醒,受處罰人接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依規定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依所記載應到案日期向指定之處所接受裁處或以郵繳即時銷案、超商、電話語音轉帳、網路、行動支付等多元方式等繳納罰鍰結案;而不服舉發事實者,也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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