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於2013年為了讓年邁的母親嚐野味,便持獵槍獵捕山羌等野生保育動物(現在山羌已非保育類),在2015年遭最高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半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並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於2021年3月9日進行此釋憲案的言詞辯論,看看這次說了些什麼,大家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又是否有所誤解呢?
「自製」獵槍並非原住民族傳統文化
此案大致上可以分為兩大爭點,其一是,《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原住民族狩獵一般野生動物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管制問題;其二則是,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與槍枝管制所出現的衝突問題。
聲請人方表示,「獵人」二字代表的是「守護獵場之人」,真正的獵人在狩獵的同時也會維持生物多樣性,顧及生態保育而非濫捕濫殺,反倒是開發造成野生動物棲息地遭到破壞,才是使生態受到影響的主因。現行狩獵制度採「事前許可制」也與傳統文化相違,在原住民族文化中,獵物是「天上的恩賜」,所以打獵是非常神聖的事,不會去預設打獵的目標或是多少數量。
另外,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魚槍,免除刑罰」,為什麼僅限制在「自製獵槍」的範疇呢?大家或許會以為「自製獵槍」也屬於原住民族傳統的一部分,其實「狩獵文化」才是傳統,而獵槍只是進行這個傳統文化的方式。但法規卻僅准許原住民族使用危險性較高、容易產生膛炸風險的「自製獵槍」,若使用較安全、威力較小的空氣槍卻反而有刑責,顯不合理。
鑑定人蔡志偉教授也補充,原住民族「只使用自製獵槍」其實是在過去威權統治時期的「山地行政」下打壓,變成只能使用這種低效能的獵槍,但警政署在1997年考察時,卻誤以為「原住民族一直以來就是使用這種獵槍」,結果將錯就錯,從此入法。
未限制狩獵僅限制狩獵的工具
農委會雖然認同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定過於僵化,未來也將修法簡化相關程序,並與各部落進行諮商,以行政契約進行合作與管理,但仍認為狩獵的「事前許可制」有所必要,以「事前申請、事後回報」的方式進行,才能確實對生物資源進行管理,也可確保不會侵犯其他部落的獵場,以免產生爭端。
警政署則提到,就算在國外也少見僅針對特定族群例外許可使用槍枝,而且我國並未限制原住民族狩獵,僅是限制狩獵的工具。「自製獵槍」屬於「前膛槍」(從槍口填入火藥與鉛彈),雖然火力較小且連續擊發所耗時間長,但因為已能達到狩獵的需求,同時也不易淪為犯罪工具,才會在法規許可範圍內。若使用火力較強大的槍枝,也會提高流彈波及他人的可能性,所以認為僅開放「自製獵槍」已是權衡安全與平等原則的結果。
其他專家、學者們也大多認同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如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高涌誠皆表示,文化權已屬於憲法層次的保障,原住民族應有權利使用現代且安全的工具來延續傳統文化。鑑定人蔡志偉教授也提到,其實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到第23條就已賦予原住民族利用土地、使用資源的權利。鑑定人裴家騏教授則補充,國際上的研究發現,開放一定範圍的狩獵反而可以促進野生動物族群的復育,但可惜台灣並沒有狩獵的管理制度。
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諭知,本次釋憲將於一個月內指定公告解釋日期。(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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