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阿剛(化名)因為想認識異性,今年1月10日在南投體育場伸手碰觸美美(化名)的衣服,結果被南投警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不過,美美在接受警方詢問時曾否認遭到性騷擾,最終導致案件大逆轉,阿剛也獲得南投地院簡易庭裁定不罰。
▲南投體育場。(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判決書中提到,阿剛因為想要結交異性友人,今年1月10日傍晚6時許前往南投體育場,並走在美美後方,接著徒手碰觸對方的衣服,但沒有觸及身體。美美發現後立即轉身喝斥,等到阿剛離開現場,她才前往南投警分局報案。
阿剛到案之後,對於上述行為皆坦承不諱,也深感後悔,隨後就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移送裁罰。不過,南投地院簡易庭認為,阿剛當時並未蒙面、偽裝,顯然與法條的要件不符,加上美美接受警詢時曾說出一句,「因為我當時全身包住,對方也認不得我是誰,怎麼可能對我性騷擾」,可見女方當時雖然心生害怕,但沒有客觀事證可以證明男方有危害安全之虞。
法官接著表示,全案看下來僅能認定阿剛年紀尚輕,對於追求他人的手段欠缺妥適的觀念與技巧,才會在交朋友的過程中嚇到他人,衡量他的行為並未危害社會安寧與公共秩序,最終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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