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吉林一名謝姓村支書在村民辦後事時,強行訛詐財物。(圖/CFP)
記者魏有德/綜合報導
大陸吉林省榆樹市黑林鎮東太平村支書謝某林任內多次敲詐勒索村民,只要村民家人過世需土葬時,他便以「不許土葬得交罰款,否則便要扒墳」為由,陸續訛詐超10000元人民幣(約43000元新台幣),同時,謝某林還指使他人破壞村民田地,以報復村民拒交清潔費。案經當地法院二審定讞,謝某林判刑2年3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謝姓村支書魚肉村民遭判刑2年3個月。(圖/CFP)
《中國裁判文書網》指出,2015年1月,東太平村村民崔某父親去世後土葬,時任東太平村支書的謝某林以「不許土葬得交罰款,否則便要扒墳」為由,敲詐崔某人民幣4000元。同年,謝某林又連續兩次以相同理由分別敲詐村民孫某和陳某人民幣各3000元。
除了敲詐勒索村民,謝某林為使村裡承包村機動地的農戶續簽合約並一次性交清費用,在未經農戶同意的情況,指使另一村民王某將「見綠殺」農藥兌入水中,再駕駛灑藥車將「見綠殺」噴灑到承包農戶的玉米地裡,致使玉米被毀。
榆樹市法院認為,謝某林伙同他人故意採取灑藥的方式,毀壞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同時,他伙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手段,多次敲詐勒索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二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謝某林不滿判決提請上訴,辯稱其行為是按上級政府要求,在協助開展殯葬管理工作中,代表村委會收取火化保證金,並將錢款用於村裡修路和修限高桿,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此外,謝某林也將噴灑農藥行為推給上級政府。
此案進入二審後,長春中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事實清楚。對謝某林二審期間新提交的證據,法院認為,證據均為複印件,來源不明,合法性欠缺,客觀性不足,同時與本案犯罪事實之間沒有實質性的關聯,不符合刑事證據的認定標準,不予採信,維持原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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