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外觀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鄧姓聯結車司機駕車行經平交道時,遇警鈴已響,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通過,被警方依闖越平交道開罰9萬元,吊扣駕照12個月,必須參加道路安全講習,但他以進入平交道後,警鈴才響起,車輛只得加速通過,且因車重緩慢才勾到、損壞遮斷桿,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屏東地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認他緃然沒有「闖」平交道也有「越」的事實,判他敗訴。
判決書說,鄧姓男子駕駛營業貨櫃曳引車於2020年6月18日14時3分,行經高雄市為隨路平交道,經警方查證後舉發「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並鐵路警察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開單告發。
鄧男不服,並指案發時行駛於高雄市為隨路平交道,從工廠帶貨越過停止線進入平交道後警鈴響起,於是從時速15公里加速通過。因載重關係加速較慢,導致20呎的貨櫃勾到損壞遮斷桿一隻,已經賠償結案。
鄧說,鐵路警察舉證攝影鏡頭並未照到停止線,其舉證有瑕疵,並不符合處罰條例警鈴響起仍強行闖越的事實;且監視器沒有拍到全部闖越平交道的範圍,監視器只拍到中線;且平交道範圍裡面禁止臨時停車、迴車,他是在過了停止線響鈴才響,不能以此指他闖越平交道,「我沒說我的行為是對的」,但他已進入平交道範圍,就是要加速通過,所以就通過了。
法官勘察相關證據後,認縱使原告已經超過停止線,但在鈴響後還沒有跨越鐵軌前,也應停止在鐵軌前,而不應該跨越鐵軌。原告糾結於平交道的定義是在停止線之內,認為自己已經在平交道內了,就沒有闖越的問題。但原告的情形,縱使沒有「闖」的行為,依然還是有「越」的舉動。停在鐵軌前固然會使原告停在禁止臨時停車的黃色網格上,一樣可能受到罰則,但相對之下,絕對比冒著可能被火車撞到的危險、越過鐵軌來的好。駁回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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