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司機國3「邊開邊看手機」釀追撞 先被扣薪再賠71萬元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陳姓客運司機去年8月10日晚間8時許開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45公里處,因為邊開車邊看手機,不小心追撞前方另一輛客運,造成乘客受傷、車輛毀損,被公司提告求償82萬2150元。新北地院法官經過衡量,判陳男應賠償71萬3518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10月1日中秋連假第一天,國道三號土城樹林鶯歌路段車流。(圖/記者呂佳賢攝)

▲陳男在國道上邊開車邊看手機。(示意圖/記者呂佳賢攝,非本案事發路段)

客運公司在判決書中主張,陳男2020年8月10日開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45公里處的外側車道,卻一邊駕駛,一邊操作、觀看手機,導致車禍發生,事後將車輛送修一個月,影響到8趟營運路線,不得不向其他客運公司租借車輛,因此決定提告,向陳男求償維修費、租借費用,共計82萬2150元。

陳男表示,的確是他的過失導致車禍發生,對於車輛維修費沒有意見,但對於租借費用有異議,「維修期間公司應有備用車輛可以行駛原營運路線,沒有另外租車的必要。況且公司曾因為這起事故要求賠償,扣了我2萬5000元的薪水,應該要從求償金額中扣除這筆錢。」

對於雙方有爭議的租借費用部分,公司另一名陳姓員工出庭證稱,該路線北端有2輛車、南端9輛,發生事故的屬於北端車輛,南端車輛因為班次問題無法任意變動,加上變動需要經過公路總局審核,所以無法用南端的車輛支援北端,公司的確是沒有多餘的車輛可用,才會向其他公司租借。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陳男是受聘於該公司的職業駕駛,因為違反履行僱傭契約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導致車禍發生,確實有過失,雇主依法求償並無不妥,衡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因素,再扣除先前已經賠償的部分,最終判司機應再賠償公司71萬3518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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