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警告贏北檢!討加班費 法院:有執行職務就算加班

▲▼台北法院外觀。(圖/記者羅志華攝)

▲廖姓法警為加班費控告北檢,法院認為在開庭前後執行勤務也算加班,判他勝訴。(圖/記者羅志華攝)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廖姓法警於2019年6月間,值勤15小時後,申報6小時加班費,但北檢認為廖男多數時間在待命,僅認定「值庭戒護」、「戒護人犯」為加班,核給3小時加班費;廖男對北檢提起行政訴訟,北院認為,值班期間有執行業務就算加班,判原處分撤銷,但北檢可選擇以加班費或補休補償。

廖男表示,他自2019年6月12日17時30分,值勤到13日8時30分,他當天在開庭前、後都有做事,15小時中應有6小時算加班,但北檢卻只認定加班3小時,認為明明法院就已認定,法警的職務不以開庭或值庭為限,只要在上班時間外執行業務,就該算加班,並指部分檢方法警,對於和法院法警做差不多的事,卻受到差別待遇感到不平。

北檢表示,廖男於當日值夜班時,在19時50分到23時9分有執行業務,核給加班費3小時,其餘時間則在待命,難以認定是加班,且也在2020年2月15日補休3小時,不得再討加班費。

法院認為,廖男值勤當天,自17時40分起,就陸續有新收人犯及通緝犯解送到案,廖男於庭前處理的各項事務,確屬執行法警職務、應算加班,庭後處理人犯開釋、關閉處所電源,也要算進加班時間,加班時數應為5小時,判原處分撤銷。

腦公!你不可以賴帳喔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