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有過逛街時被糾纏推銷保養品的不愉快經驗,此類屬於《消保法》規範的訪問交易,可享7日不滿意退費。(圖/記者李毓康攝)
小美某日逛街,走在路上時被一位男子攀談,男子要求她幫忙填寫問卷,小美不疑有他,與男子進入旁邊小店鋪內填寫問卷。男子趁小美填寫問卷時,不斷推銷美容產品,並主動為其塗上試用品,遊說小美購買。在考量商品價錢與品質下,本來不願購買,但無奈男子不斷糾纏,最後不堪其擾,小美最後刷卡購買了兩盒高價化妝品後,方才脫身。
返家後,小美左思右想,怎樣都覺得自己不該購買這兩盒超過自己經濟負擔的化妝品,但偏偏貨物收據上印著「貨既售出,概不退換」大字,且購買時,她也當場拆封檢查過內容,也不好意思把已拆封的東西拿去退貨。一夜難眠之下,小美到底該如何是好?
買賣交易後,你是否曾對購入物品有「太衝動」、「不需要」、「不喜歡」、「不想要」的感慨,而想退貨呢?原則上,若所購之物在實體店面購入,除非買賣雙方有特別約定鑑賞期,否則只有在購入物品存有瑕疵,或有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時,才可依據《民法》瑕疵擔保之相關規定,要求店家退貨還錢。
但我國法律為了衡平消費者在購物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訊或時間加以選擇的情況,《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有針對幾個特殊的買賣情況做例外規定,給予消費者7天的猶豫期間,也就是俗稱的「7日鑑賞期」,在購入後7日內,可以不附任何理由解除契約,退貨還錢。此種特殊情況規定在《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通訊交易跟訪問交易可享7日鑑賞期
所謂的「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例如在網路上購物、電視購物台推銷物品等,就都是屬於此種交易類型。而「訪問交易」則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例如業務員未經邀請,逐戶按門鈴推銷物品即屬之。
小美於逛街時遭男子主動攀談,假借填寫問卷之由,行推銷保養品之實,即屬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邀約,即誘使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之「訪問交易」,依據上述說明,小美可以主張《消保法》第19條來解除契約。
行政院消保會91年5月10日消保法字第0910000504號函釋即有針對類似案例,明確表示過相同見解:「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之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有無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等因素決定之。如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邀約,即誘使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契約成立之時,亦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可認為有《消保法》第19條有關特種買賣規定之適用。」
此外,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小美在購入保養品後,縱然有拆封檢查該保養品是否存有瑕疵,其拆封行為屬於因檢查貨品之必要行為,並不會影響小美的猶豫期間的權利行使。
另外,《消保法》雖對通訊交易規定有7日猶豫期間,但仍有例外排除規定,舉凡易腐敗、不好保存之物(例如菜餚糕點);客製化商品(例如合身西裝);個人衛生用品(例如內衣褲);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商品,就算是透過通訊交易,依照《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並不適用7日猶豫期間的規定,所以下單前,請務必深思熟慮,才能下好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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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碩志,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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