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4月間與認識未久的12歲少女在其住處偷嘗禁果,隔月再度發生性行為,事後遭婦幼隊查獲報請偵辦。(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還在念國中的12歲少女,去年4月間在少女住處偷嘗禁果,隔月帶少女外出在友人住處內二度發生親密關係,事後少女友人向警方報案,桃園市警局婦幼隊查獲後將林男送辦;林男在偵訊時坦承不諱,辯稱是兩情相悅並未強迫少女發生性行為,檢方18日偵結依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嫌提起公訴。
檢警調查,20歲的林姓男子去年4月間某日,與少女相約見面,隨即在少女住處頂樓,趁四下無人時、在未違背少女意願下發生性行為;隔月9日,林男帶少女至友人住處聊天,趁無人之際在未違背少女意願下二度發生性行為。事後少女向友人透露曾與林男發生親密關係,友人驚覺少女還未滿13歲,立即向警方報案,桃園市警局婦幼隊隨即傳喚林男到案說明。
林男在檢警偵訊時坦承曾與少女二度發生性行為,但辯稱並未強迫少女,是兩情相悅情況下自然發生親密關係;檢方根據證人指證、少女供詞與桃園家防中心個案摘要與性侵害通報表等資料佐證,確認林男曾對少女兩度發生性行為,檢方認為,林男涉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2罪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建請法院分論併罰,檢方偵結依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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