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資料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袁茵/台北報導
前中研院長翁啟惠2017年因涉浩鼎案遭監察院彈劾,2018年無罪定讞,監察院日前公布的調查報告也認為翁啟惠並沒有違法,不過監委王美玉22日表示,翁啟惠雖不構成貪污罪,但仍有財產申報不實問題,且就借名持有浩鼎股票的證詞反覆不一,縱經刑事判決無罪,仍得予以懲戒。
針對監察院日前公布最新調查報告,認定翁啟惠沒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王美玉22日上午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翁啟惠就借名持有1460張浩鼎股票證詞反覆不一,翁啟惠在被訴貪污案件審理中分別在調查局、士林地方法院偵審期間,均明確供述借名持有浩鼎股票,直至2018年4月3日就財產申報不實案件訴願補充理由時,才改口相關浩鼎股票已贈與子女,但公懲會2019年4月3日確定判決,認定浩鼎股票為翁啟惠借名持有。
王美玉說,翁啟惠如果改口主張浩鼎股票早於2012年已贈與子女,而非其借名持有屬實,何須於2014年4月向美國政府申報個人所得稅時,申報出售鄭某名下浩鼎股票271張實質所得?另外在2018年8月28日法院辯證時表示,女兒不可能有321萬美元,是他以自有財產處分所得支付。
王美玉表示,監察委員辦理案件是採「刑懲並行」原則,不會因為刑事在追訴中,行政責任就不追究;其次,刑事無罪不代表行政上沒有責任,翁啟惠之違失,縱經刑事判決無罪,仍得予以懲戒。
王美玉指出,翁啟惠彈劾案在程序上,已經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翁啟惠申誡一次,雖然刑事法院一審判翁啟惠貪污部分無罪,但法院一審判決無罪的理由中,仍然認定翁啟惠財產申報不實,就是法院認為翁啟惠雖不構成貪污罪,但仍有財產申報不實問題。
王美玉提及,翁啟惠已經提出2次再審均被駁回,公懲會懲戒的理由,除了翁啟惠違反財產申報法外,還包括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並非指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其他創作人均依相關規定揭露,但翁啟惠並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這在公懲會的原判決及再審都明確指出。
最後,王美玉說,彈劾案經審查會通過後,依公懲法規定監察院是當事人,是否對提出彈劾案且經懲戒法院決議懲處後,提出再審推翻懲戒法院的判決,應該就制度面是否周全研議救濟途徑,不應就個案因人設事,何況這次的調查報告是監察院對翁啟惠個人提出的第3本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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