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王姓男子4年間發生27起車禍,檢方提出多項證據,認為他「假車禍真詐財」。(示意圖/取自pixabay)
記者許宥孺/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王姓男子在2018年5月21日騎乘機車與他人發生擦撞,事後雖順利取得保險金,不過檢警發現,王姓男子常遇到這種倒楣事,光是2015年至2019年之間就發生了27起車禍,追查發現,王姓男子根本是假車禍真詐財,雖然王男辯稱是吃藥感到昏沉,不過檢方拿出診所診斷證明書打臉他,證明他根本沒有明確外傷,依法提起公訴。
全案起於檢方調查,王姓男子在2018年5月21日下午騎乘機車沿高雄市前鎮區康定路南往北直行,行至康定與鎮中路路口時,見到蔡姓男子騎成機車自鎮東路人行道直行到康定路,竟刻意接近蔡姓男子並發生碰撞,佯裝發生車禍。
不過王姓男子知道自己沒有受傷,卻還在當天晚上10點多至派出所,向員警指控:「我在2018年5月21日晚間6點41分發生車禍,我有受傷,要向與我發生車禍的蔡姓男子提出過失傷害。」王姓男子便以過失傷害為由,向蔡姓男子保險公司索賠,順利取得3000元和解金,因此判蔡姓男子不起訴處分。
▲檢方發現,王姓男子常以假車禍真詐財 。(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不過檢方卻從此案發現,王姓男子似乎有製造假車禍之嫌,因此調閱交通事故紀錄資料,發現王姓男子在2015年至2019年之間,共發生27起交通事故,件數之多明顯與常態不符;另又調閱法院判決書,發現王姓男子在2017年至2018年間,多次以製造假車禍誣告他人詐取金錢事實。
王姓男子辯稱,之所以經常發生車禍,是因為吃了醫院開的藥物,上班時會感到昏昏沉沉。不過檢方認為,若是王姓男子稱因為吃藥以致經常發生車禍,應該會有明確外傷,但王姓男子在2018年5月21日及2017年至2018年間,法院判決認定多起車禍都沒有明顯傷勢。
另針對2018年5月21日的車禍案件,王姓男子自述,受傷部位都在雙膝部位,但檢方發現,王男到骨科外科診所就診時,經醫師以X光檢查後,結果為正常,但基於診斷證明書所載,右膝挫傷是王姓男子主訴內容,可見王男所辯解的內容,無非是事後想推卸責任。法院審酌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對王姓男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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