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因填寫訂艙確認書時,將-18度寫成0度,害公司損失302餘萬元,事後遭開除提告請求復職。(示意圖/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北市某貨運公司林姓資深員工2020年2月時,因未依客戶指示,在訂艙確認書上誤將冷凍櫃的溫度「-18度」寫成「0度」,造成整櫃託運物腐敗,害公司損失302餘萬元,同年4月15日遭開除。林男不服決定提告請求公司恢復其工作,另給付損失之薪水,然而,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林男疏失確實害公司得付鉅額賠償,亦損害公司商譽,情節重大,故判林男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於公司任職近21年,擔任貨品出口安排職務,每月薪資為5萬8000元;他主張,自己2020年2月底因未依客戶規定,以適當溫度運送貨物,致全櫃貨物受損,公司隨後於同年4月15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規定「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解雇,但他認為,自己完全遵照出貨單記載內容,進行訂艙操作,無違反情事,隔天照常上班,公司卻以各種方式阻止他,故決定提告公司,除了要求復職,另請求公司給付其開除至復職日為止之薪資。
公司則表示,林男負責的客戶非首次託運,有長期與公司配合,但林男卻疏於確認資料,便將訂艙確認書傳給船公司,造成整櫃運物因不耐溫差,全部腐敗,公司除了得支出公證費、廢棄物處理費及運費等,還得急忙挽救商譽、取得客戶信任,另再出貨衍生運費、報關費,害公司遭客戶求償美金9萬9868.07元,折合台幣302萬1009元。
豈料,林男雖於公司內部檢討會,承認自己疏失,盼公司能給予機會,待客戶索賠結果確定後再定奪,但公司同年3月31日發函林男協助賠償事宜時,林男卻是毫無協商意願,故公司才會於4月15日解雇林男。
公司還提到,林男身為資深人員,任職後期工作時常出錯,常因個人疏失致公司損失,還露出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檢討報告交差了事,卻不見林男改善其勞務品質。
對此,台北地院勘驗相關事證後,認為林男確實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最終判林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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