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4月至5月間,三度帶14歲小女友在家中發生親密關係,後導致少女懷孕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子認識還在念國中的14歲少女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去年4、5月間,吳男三度帶少女至家中聊天,趁家中無人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與其嘿咻,事後害少女懷孕被家人發現報警提告,桃檢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酌,吳男坦承犯行並與家屬達成和解,審結依3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6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責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檢警調查,19歲的吳姓男子去年透過網路認識剛滿14歲的少女,2人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去年4月至5月間,吳男三度邀請少女到其住家聊天,卻趁家人無人帶上床嘿咻,後來少女被家人發現有嘔吐的懷孕現象,少女才說出曾與吳男有過親密關係,家人憤而報警提告。
桃園市警局婦幼隊接獲少女家長報案,吳男在偵訊時坦承犯行,少女則在警詢與偵查時供詞與吳男大致相同,並描繪吳男住家現場圖、醫院診斷證明書與吳男訊息截圖等佐證,檢方偵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將吳男提起公訴。
吳男在地院審訊時坦承犯行,但辯稱與少女是男女朋友關係,並未違反少女意願與其發生關係;少女也承認吳男並未勉強她發生性關係。法官認為,吳為滿足一己私欲慾,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被害人為性交,法治觀念淡薄,影響少女身心健全發展,實屬可議。惟念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且態度良好,與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以45萬元達成和解,另有和解筆錄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3罪,各處2月有期徒刑,應執行6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責付保護管束,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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