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5度酒駕後,第6次酒駕求輕判,遭法官打臉。(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羿妏/高雄報導
屏東一名陳姓男子2020年8月6日上午酒後駕駛四輪沙灘車,不慎摔落路旁水溝,警方獲報到場後,陳男坦承酒駕,其酒測值達每公升0.28毫克,依法送辦。一審屏東地院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將陳男判刑7月;案經上訴二審,陳男以自己未婚難免有小酌情事等理由,請求輕判,惟高雄高分院查出,陳男先前已5度酒駕,故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2020年8月6日上午10時許於其屏東住處飲用米酒後,明知酒後不得開車,仍於同日下午1時許騎乘動力四輪沙灘車上路,途中不慎自行摔落路旁水溝,受有右側遠端橈骨骨折、額頭及臉部撕裂傷等傷害。警方據報到場處理後,陳男遂坦承自己酒駕,經實施吐氣酒測,酒精值達每公升0.28毫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一審屏東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法官勘驗相關事證後,最終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將陳男判刑7月。然而,陳男不服結果提上訴稱,自己上次酒駕是在2017年間,而他本身是一名機車修理工,無固定工作且未婚,難免會有小酌情事,此次摔落水溝並未撞人,也沒釀成公共危險事件,再加上他的友人酒駕5次判刑,均獲得易科罰金機會,又88歲年邁的父親患有慢性病,生活不良於行,需要他的照顧,原審量刑過重,故請求法官輕判,給予6個月以下的刑期、得易科罰金的機會。
對此,高雄高分院查出,陳男分別於2015年4月、2016年7月、2016年11月、2018年2月及2018年6月皆有酒駕情形,事後分別被法院判刑3月、3月、4月、6月、6月確定,均得易科罰金。
高雄高分院認為,陳男此次酒駕判刑7月,顯見原審並無裁量過重情形,亦是認為陳男有入監執行的必要,故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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