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陳男指控家樂福地下室停車格僅側有一側車輪擋並非兩側都有,導致他誤認遭絆倒釀牙齒斷裂並怒告家樂福過失傷害。(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陳男前往樹林家樂福購物完畢步行走到停車場取車,以為車格兩側都沒有車輪擋,導致他遭汽車旁的車輪擋絆倒,導致他牙齒斷裂、牙齒移位、頸椎受傷等,對此憤而對家樂福及代表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士林地檢署偵結後認停車場設有車輪擋屬常見,並非無法預測,難認家樂福及負責人有過失予以不起訴處分。
陳姓男子主張,去年2月13日下午4時許前往家樂福樹林分公司賣場購物,購物完畢步行前往停車場取車。他以為車格兩側均沒有車輪擋,導致他被汽車旁的車輪擋絆倒,造成牙齒斷裂、牙齒移位等傷害。
對此他相當憤怒,認為家樂福、家樂福樹林分店及家樂福王姓負責人、及樹林分店蔡姓負責人及樹林分店鍾姓安全課長均要負起過失傷害責任。
▼陳男因自己不注意導致摔倒,怒告家樂福經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家樂福無須負責。(示意圖/Andre Hunter/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鍾姓課長於警詢時辯稱,陳男停放的停車位,車頭右前方設有車輪擋,左前方無車輪擋,並且該位置屬於燈光明亮,加上停車場柱子有張貼明顯標語「請勿跨越車輪擋小心絆倒」。當天陳男受傷,他們接到服務中心通知立刻前往並幫陳男擦藥消毒甚至陪同急診就醫。
對此檢察官認為停車場設有車輪擋屬於常見,並非無法預測,難認該停車場的設計、管理者有違反注意義務,也難認僅一側設有車輪擋有何過失,也無積極證據足夠犯行,對此予以王、蔡、鍾3人不起訴處分。
至於家樂福公司、家樂福樹林分公司,因刑法處罰的對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雖在民事上有行為能力,但因3人不起訴,對此依刑法過失傷害罪並無處罰法人的規定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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