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軍人玩手遊把11歲妹 誘「交換私密照」挨告...1原因獲緩刑

▲桃園市17歲少女去年8月提告父親與祖父在其就讀小學期間先後性侵與強制猥褻,並提出醫院驗傷單佐證,桃檢以受性侵期間未報警或告知親友,也未提出積極佐證,事隔8年才提告,難認有具體犯行,偵結不起訴處分。(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北市一名鄭姓男軍人玩手遊認識年僅11歲女童,豈料他竟慫恿交換裸照和影片。(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鄭姓軍人玩手機遊戲「極速領域」認識年僅11歲女童,兩人在聊天過程中,鄭男竟引誘女童自拍裸露下體的猥褻照及影片供他觀賞。女童家人覺得有異便帶著她報警處理。士林地院依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2年,審酌鄭男坦承犯行也與對方達成和解,給予緩刑4年。

根據判決指出年僅23歲鄭男去年透過手遊結識11歲女童小芳(化名),進而透過IG、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互加好友。同年3月21日晚間9時許,鄭男利用IG引誘小芳自拍2張裸露下體照片傳給他;同年5月4日晚間8時許,鄭男以LINE要求小芳傳送3段下體裸露影片;同月5日上午8時許,鄭男又用IG引誘小芳自拍1張裸露下體照1張。

合議庭認為鄭男犯案時僅23歲,年紀尚輕,在透過行動電話網路遊戲軟體認識小芳後,進而透過IG、Line等社群及通訊軟體互加好友,聊天提議彼此交換生殖器照片,請求小芳傳送自拍猥褻數位照片及影片給他看,與利用兒童無知騙
取裸照再加以散佈者並不同。

鄭男遭告發後於警詢、偵訊、及法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始終坦承全部犯行,並已與小芳、小芳爸爸及委託監護人成立調解,也如數賠償小芳,他們也一致表明願宥恕鄭男犯行,

士林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 項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3罪,分別判處6月至1年8月不等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義務勞務80小時,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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