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太魯閣出軌】人為因素外,四個系統化安全建議

原本開心的4月清明連假,卻不幸發生4月2日的太魯閣列車出軌,造成50人死亡,以及超過兩百人受傷的重大車禍,令人悲傷不已。這次太魯閣列車出軌事件中,看見台鐵及工程承包單位未徹底落實工地安全管理、災害預防措施,以及行車安全維護等之安全管理SOP,顯見台鐵、營造廠、監造及PCM(專業營建管理,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在安全管理執行上出現系統性的缺失。

此次肇因的工程為「鐵路工程行車改善六年計畫」,總經費約 1億3千萬元,施工承包商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施工期本應是民國108年4月26日至民國110年1月20日,礙於施工場地是「明隧道」,施作會對於經過西正線的北上列車有相當風險,因此被台鐵花蓮工務段核准延到民國110年4月26日。但依規定,4月2日是停工日,工地主任李義祥為何會到工地?建議要看「施工日誌」內的記載,也必須詢問監造單位及PCM。

此次事故發生,是因為工地主任李義祥於4月2日早上約9時左右,駕駛「懸臂式吊卡工程車」巡視工地時,停放在太魯閣火車軌道上方斜坡(高度約十公尺坡度約30度)之明隧道工程的施工便道上。李進入工務所後,疑似「未拉手剎車」、「沒有放輪檔」、「沒有放下支撐腳架」,造成工程車往下溜逸20公尺,並沿著施工便道(未設圍籬、未做下方軌道防護設施)滑落至東正線上(K51+450),被太魯閣號看到後已煞車不及,太魯閣列車撞擊工程車後,衝入大清水隧道而發生出軌事故。

李義祥是明隧道工程的工地主任,又是「義祥工業社」及「義成營造廠」的負責人,依《營造業法》第28 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或工地主任。由於工地主任應於上班時「常駐」工地,營造廠負責人基於專職經營管理,可能會有幾個工地,自無法「常駐」在其中一個工地,所以營造業之負責人不得兼工地主任,否則可處20萬至100萬元的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因此,李擔任工地主任是違法的!但明明這個顯而易見的事實,監造單位的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公司及擔任PCM的中棪工程顧問公司為何沒有發現?甚至台鐵花蓮工務段也不知道?在在顯示工程管理制度真的出了問題。

再者,在監造單位的工安意外責任歸屬上,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監造,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要求監造單位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監造單位對於使工程車溜下之施工便道與邊坡未設圍籬,是否有盡到台鐵委託的審查責任。

美國學者韓立奇(Herbert William Heinrich)提出重大職災發生比例的「 88:10:2」,也就是88%的意外事故是因為「不安全行為」造成,10%是因為「不安全狀況」所造成,2%則因為「無法預防的因素」所造成。太魯閣號從和仁隧道出來後,突然遇上掉下來橫躺軌道上的工程車,其與和仁隧道低於250公尺。以當時太魯閣號每小時130公里之時速,完全煞停至少需要16.62秒,即「煞停距離」需要600公尺才夠。雖然司機員反應快速的緊急煞車,包括ATP的動作,但也無力回天,而這就是2%的「無法預防的因素」!

筆者建議,未來台鐵及施工單位必須加強以下:

1.消除危險:利用土木工程設計/施工現場規劃,以及火車、軌道及號誌感應偵測的方法/設備,將造成火車行駛危險的各項因子予以消除,以達到安全防護乘客的目的。

2.遠離/隔離危險:將軌道周遭環境與工地現場間,以圍籬、護欄、鋼骨架或混凝土護欄做出隔離,使工地現場與軌道間也要有空間的距離隔絕,使得工地危險能量無法傳遞到火車、軌道,而達到安全防護火車乘客的目的。

3.危險預警:台鐵要加強設置「邊坡告警系統」,及早通知工程車有異物入侵,當列車進入危險區域時,可利用物聯網、人工智慧或是其他型式的警報系統,警告司機員及早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失效安全系統:因為東部的軌道路線彎曲較大,邊坡較多且較陡峻,行車視線不良,風險較大。建議台鐵是否對於太魯閣號、普悠瑪號等高速火車,建置安全管理系統,用系統性方法看問題,檢討現行的系統和體制,並思考未來要怎麼去改善這些缺失,避免同樣的不幸事件重演,不讓搭乘的乘客有危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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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 蘇南教授●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兼任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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