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請台中市政府依法行政,才是正途。(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台中火力發電廠(中火)3號機組許可證遭中市府廢止後,昨(5日)晚間擅自重啟3號燃煤機組,台中市政府環保局立即率隊前往現場稽查,當場查獲該機組已用柴油燃燒,點火預熱,且爐溫超過攝氏280度,台電違法重啟,依照空汙法,可處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環保署今(6日)喊話市府依法行政才是正途。
環保署聲明提醒,台中市環保局108年12月廢證的違法行政處分,環保署已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因此,台中電廠3號機操作許可已回到展延審查狀態,而且依空汙法規定,展延審查期間,原許可繼續存在,可繼續操作。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環保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是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能夠自行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此與地方制度法規範中央與地方間的分權、監督,著重於地方自治的制度設計,二者規範體系並不相同,故無需踐行報行政院程序。
對於台中市政府認為環保署撤銷該府環保局廢止操作許可證,須報請行政院同意,再依地方制度法處理等意見,環保署強調「尊重」,但法律爭議,皆可循行政救濟加以處理,且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台中市環保局也已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一邊申請救濟,一邊又自行認定環保署撤銷於法無據,影響正常法治程序運作,還是請台中市政府依法行政,方為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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