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桶屍案死者為61歲的鳳山女子。(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黃子倩/高雄報導
震驚社會各界的橋頭桶屍案,橋頭地方法院稍早做出判決,重判兇嫌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4個月;熊女則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個月。根據橋頭地院給的判決主文寫道,吳嫌與熊嫌兩人觸犯共同私行拘禁罪、共同殺人罪以及共同遺棄屍體罪,依照情節不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可上訴。
回顧這起案件,高捷橋頭糖廠旁的空地2020年4月發現桶屍,檢警依據指紋查出死者是失蹤了5年半的林姓婦人,循線查出她在2014年因為盤讓卡拉OK店,和45歲的吳姓男子以及53歲的熊姓婦人發生衝突後,慘遭毆打後致死,吳、熊兩人擔心東窗事發,竟然買來塑膠桶、鹽酸等物,將林婦裝桶埋入現場空地,直到橋頭捷運站對面的空地整地,裝著林婦屍體的桶子意外「重見天日」,這起命案才曝了光。
橋頭地院指出,吳、熊兩嫌雖坦承有私刑拘禁、遺棄屍體等行為,但否認有何殺人或傷害致死的行為,橋頭地院合議庭依照法醫到庭證述及解剖鑑定報告書所示,被害人遺體呈現甲狀軟骨骨折的頸部傷勢,及身上有多處大面積鈍力傷遍佈,研判是因為橫紋肌溶解死亡。
核對熊女所證吳男有持棒毆打被害人,吳男證熊女有立於被害人身後以手臂環繞被害人頸部,以及返屋後當場聽聞熊女怒訴因被害人(死者)對外呼救下樓,她制止時反遭咬傷左手臂,當庭勘驗熊女左手臂上方內側可見偏白咬痕,和吳男所證情節相符,足認熊女應有先勒頸致死不成,後續由吳男持長型器具持續猛毆的行為,而有共同犯意聯絡。另由熊女所稱當時見及被害人遍體鱗傷,虛弱似大病一場,可見其當時已知被害人生命垂危,卻未儘速將人送醫,反而駕車駛離店內後,漫無目的的繞行,足見吳、熊二人於行為當時確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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