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警分局陳姓偵查佐前年侵吞詐騙集團上繳35萬元贓款涉及貪汙,地院判處2年、緩刑4年,懲戒法院判決陳需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警局中壢警分局陳姓偵查佐前年趁承辦業務,侵吞詐騙集團35萬元贓款,事後辯稱是要幫女友還債,曾獲績優刑警的他被依貪汙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後依2個貪污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桃園市政府依法移送公務人員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庭判決陳需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桃園地院指出,34歲的陳姓偵查佐,前年承辦詐騙集團贓款時,分別在前年9月間將李姓車手扣押物品辦理繳入桃園地檢署贓物庫,趁機侵吞其中15萬元,同年12月間再從徐姓車手扣押物品辦理繳入贓物庫時,再侵吞20萬元,總計侵吞共計35萬元,少年法庭後來審理該詐欺案,察覺入庫贓款數目有異,通知中壢警分局才讓侵吞贓款案曝光。
地院審酌,陳姓偵查佐在東窗事發後,為彌補過錯,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法官考量其當警察自2016年起考績均為甲等,辦案獲嘉獎429次、記功19次,戮力從公、盡忠職守,本無必要冒險犯案,雖辯稱是幫女友還債等因素,遇到難關、錯誤判斷犯錯,與一般圖一己私慾侵吞罪有別,依刑法第59條給予減刑,依2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分別判處1年、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需保護管束,並向指定公益機構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
由於陳是公務員,桃園市政府將本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庭審酌,陳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清廉之旨,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行為,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違失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審酌陳為查緝犯罪之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本應遵守法令規定,竟將保管非公用私有財物侵占入己,有辱官箴,損及政府與公務人員形象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陳需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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