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男子騎腳踏車摔進沒加蓋的水溝而癱瘓,向鄉公所請求國賠。(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現年72歲的廖姓男子,3年前酒後在宜蘭縣三星鄉騎腳踏車時,忍不住打了個噴嚏,一時沒抓穩把手,前輪直接栽進路旁水溝裡,廖男摔得四肢癱瘓,至今臥床需人照料,宜蘭地院審理認為,負責管理該處水溝的三星鄉公所沒有把掀開的水溝蓋關上釀禍,判國賠159萬多元,鄉公所不服上訴,高院13日改判,國賠金額酌減成74萬餘元。
廖男委託律師提告指出,他在2018年10月27日晚上7點半左右,騎單車行經三星鄉星義路時,因路旁水溝蓋沒關好,導致廖男單車前輪陷落,他頭頸部摔到地上受到重擊,造成頸脊髓損傷合併四肢癱瘓,已經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24小時照護,廖男怒告鄉公所求償172萬餘元。
鄉公所雖然抗辯,無法全天候派人巡查水溝蓋有沒有被掀開,而廖男當天酒後騎車,事發後抽血,酒精濃度每公升0.73毫克,且曾在警察筆錄中承認,騎到一半,因為打噴嚏導致失控騎到道路外的水溝道上,意外發生和水溝蓋是否掀開無關。
宜蘭地方法院判決認為,水溝蓋被掀起,隨時都有可能發生意外,鄉公所沒有把上把蓋子蓋回,也沒設立警告,有管理疏失,不過考量廖男如果能安穩地騎在道路上,不要偏移到路旁的水溝渠道,也可避免意外發生,扣除3成廖男嬰自負責任,鄉公所一審被判賠償159萬多元後,向高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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