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詹姓男子與前女友交往2年多因故分手,去年4月間傳送竊錄2人性愛影片揚言要幫女子約炮,還怒嗆「我就是要讓妳死了怎樣」挨告。(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新北市詹姓男子於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間與女子交往期間,趁2人發生性行為時以手機竊錄性愛影片,去年4月間2人分手後,詹男以手機傳送竊錄之性愛影片給女友,並恫嚇「幫妳發可以約炮啦」,甚至還傳送簡訊「我就是要讓妳死了怎樣」,女子心生畏懼下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結分別依妨害秘密判處4月有期徒刑、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3月有期徒刑,應執行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52歲的詹姓男子與女子在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間為男女朋友關係,後來2人因故分手,詹男在去年4月28日傳送2人交往期間發生性行為時,以手機竊錄之性愛影片截圖給前女友,隨後又以簡訊恫嚇「我明天就幫妳多一些廣告單啦,幫妳發可以約炮啦」、「我會再次帶人去妳家走走,讓妳家人知道妳是酒店小姐,而且還跟我在一起兩年多」、「我就是要讓妳死了怎樣」、「我叫你出去我殺了妳嗎」等語恐嚇,致使女子心生畏懼向警方報案提告。
詹男在偵訊時否認有上述恐嚇與妨害秘密等犯行,辯稱確實有傳送上開簡訊內容給女友,因當時2人在吵架生氣才說的,詹坦承曾以手機拍攝2人性愛影片,有些影片拍攝時,女子並不知情等語;女子則提供手機簡訊翻拍照片、性愛影片截圖等佐證,桃檢依妨害自由等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詹男無故竊錄其與女子性交過程之非公開活動與身體隱私部位,嚴重侵害其個人隱私,嗣因感情不睦,再持攝錄影片截圖恫嚇女子,造成其嚴重不安與困擾,對女子身心造成難以抹滅傷害,且犯後飾詞狡辯,未見悔意,依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4月有期徒刑、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3月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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