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抽檢電暖器 這3款「零件不符規定」:違者恐需廢商品

▲▼    消基會抽檢電暖器 這3款「零件不符規定」:違者恐需廢商品 。(圖/消基會提供)

▲消基會抽檢電暖器,調查發現,有3件「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1件「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圖/消基會提供)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常見的鹵素型及碳素型電暖器,因價格親民,普遍受到民眾的青睞。為瞭解市售「鹵(碳)素型電暖器」之安全性,消基會購買10件不同廠牌型號的電暖器進行檢測,調查發現,有3件「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1件「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

消基會指出,鹵素型及碳素型電暖器因發熱源溫度非常高,且耗氧,近距離照射身體時,除會導致皮膚灼傷或曬黑等傷害,如放置床邊而未能與棉被、衣服等易燃物保持距離,接觸一段時間後,恐達到燃點而引發火災,消費者應謹慎選購並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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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說明,鹵素型及碳素型電暖器皆透過「燈管加熱」原理而產生高溫效果,因此,使用時溫度上升避免過熱、人為疏失操作下的保護機制,以及電暖器產生的電磁波干擾其他電器產品等因素,皆為商品品質的檢測要項,確保商品進入市場時,符合國家標準。

經消基會檢測發現,3件「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之商品包含「風騰─電暖器」電容及電源線材與原登錄資料比對不符、「巧福─巧福炭素纖維電暖器」同步馬達與原登錄資料比對不符、「東銘─電暖器」未附「腳架╳ 4」與原登錄資料比對不符。

消基會認為,如商品重要零組件已被變更而使用未經安全評估檢測之零組件,恐對消費者的使用安全造成可能性的危害。商品不符檢測規定之處置,標準檢驗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補辦申請核准,違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另外,有1件「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風騰電暖器」,其樣品使用說明書內容與原登錄資料不符。標準檢驗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消基會呼籲,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消費者選購「電暖器」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合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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