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礁溪分局忠孝派出所游姓警員,2018年10月因涉緃放邱姓偵查小隊長,遭宜蘭地檢署起訴。(圖/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警分局偵查隊邱姓小隊長,2018年10月16日凌晨,酒醉說不清住那,被計程車載往派出所,游姓警員處理時,雙方口角肢體衝突,游男受傷還遭國罵,將邱男壓制上銬帶進所內做筆錄,後來游男與邱家人以8萬8000元就傷害、公然侮辱兩罪和解釋放邱男,游男因涉縱放罪被檢方起訴。
2018年10月16日3時許,喝茫的偵查隊邱姓小隊長,被計程車司機載往礁溪分局忠孝派出所要查邱男身分以利送回家,值班游姓警員要車上的邱男拿出證件遭拒,游姓警員電請相關長官到場協助處理。
後來邱男下車,雙方爆發口角肢體衝突,游姓警員手腳擦挫傷,旁人將兩人拉開並要帶邱男離開時,邱男竟多次國罵游男,游姓警員不甘被「問候」,將邱男壓制地上銬並告知邱男涉嫌妨害公務、傷害及公然侮辱罪後,將人帶進派出所。
邱男後被依妨害公務、傷害及公然侮辱等罪,分由游男、及陳姓副所長製作筆錄,當天下午,游姓警員就傷害、公然侮辱與邱男兄長以8.8萬元和解而放人。
起訴書指出,游姓警員明知邱男是已逮捕拘禁之人,警方無擅自釋放權限,但仍基於縱放犯意,刪除刑事案件報告單內,記載妨害公務的犯罪事實,把現行犯解送程序,改作保護管束程序。
復由礁溪分局王姓偵查隊長指示葉姓偵查佐(2人另分案偵辦),分別對邱男、游男製作以傷害及公然侮辱為案由的調查筆錄,敘明施以保護管束,並由游男製作執行保護管束通知書及職務報告後,釋放邱男。
檢方偵查時,游姓警員雖堅稱,沒針對妨害公務部分和解,雙方和解是僅就傷害、公然侮辱。但檢方認為,按刑事訴訟法,就算事後認定不構成妨害公務或侮辱公務員,員警沒有自行釋放、任現行犯脫離公權力監督的權限,因此依公務員縱放依法逮捕之人等罪嫌起訴游男。
另,有關和解部分,游男遭控涉貪,檢方因無法證明游男收款與縱放人犯之間有對價關係,予以不起訴。游男後來是被調三星分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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