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姓檢察官因擔心遭扣考績,竟偽造開庭紀錄,掩飾某案件3個月未進行偵查的情況,被台中地檢署緩起訴處分。
圖文/鏡週刊
法務部為防止檢察官拖延辦案影響當事人權利,設有案件3個月必須進行一次偵查作為的考核規定,立意良善。但台中地檢署盧姓檢察官為躲避案件考核,竟偽造開庭紀錄,遭台中高分檢查獲,發交台中地檢署分案偵辦,盧坦承不諱,被依偽造文書罪緩起訴處分。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卓俊忠表示,盧姓檢察官案件負荷量大,確實有違失行為,本署已經有針對此事進行相關行政及司法調查處理,也會提醒機關同仁不要發生違失情形。
全案是去年10月26日高等檢察署至台中地檢署進行例行業務檢查時,發現其中一件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已經逾期未結案,偵查紀錄卻不太對勁,被告屢傳不到,因此交給台中地檢署詳查原因。
台中地檢署初步比對相關資料,也覺得不太尋常,認為盧姓檢察官開庭紀錄確實有異狀,檢察長立即下令分案偵辦,承辦檢察官啟動調查後發現,盧姓檢察官去年8月20日在辦案進行簿上,寫下一件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訂於7月3日下午5點15分偵訊林姓被告,並以電話告知被告攜帶證件及相關資料到庭說明,4天後又在開庭點名單上寫著「被告林××未到,候核辦,××,7/3」。
▼檢察官開庭都需填辦案進行單,行政人員再依進行單排出偵查庭供其使用,二者一比對就知道是否如實開庭。
去年10月8日,盧姓檢察官又再次在辦案進行簿上,紀錄該著作權案訂於9月29日下午開庭,並紀錄有電話通知林姓當事人等。4天後,盧又在點名單上記載「被告林××未到,候核辦,××,9/29」。
但承辦檢察官調閱台中地檢署該兩日的排庭表、辦案進行簿等內部資料,都沒有盧姓檢察官的開庭紀錄,紀錄科也沒有檢方寄發傳票通知當事人出庭的紀錄,涉及該著作權案的林姓被告,當然也沒有接獲地檢署通知的通聯紀錄,相關事證都顯示,該案在地檢署開庭的文書紀錄,明顯涉及造假,就是為了規避法務部的考核。
全台各地檢署收案量年年增加,司法官人力擴編卻跟不上,工作量超載,不只年輕檢察官大喊吃不消,連入行許久的資深檢察官也不勝負荷,有人為了規避考核,竟鋌而走險,偽造開庭紀錄,躲避案件3個月必須進行至少一次偵查作為的規定,遭檢方業務檢查時發現,涉案檢察官已認罪,獲得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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