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台中市中華夜市一間3層樓房18日晚間11點多發生大火,奪走兩個家庭、3名幼童性命,檢警將待消防局調查起火原因後,才能判斷家長觸犯哪條刑責?至於違反兒少法部份,市府社會局表示已深入釐清其中一名家長是否獨留未滿6歲的幼兒,一旦屬實,可處3000元至1萬5千元罰鍰。
▲台中市前天發生一起火警,市府將釐清母親有否獨留幼兒,作為開罰關鍵。(圖/ETtoday資料照)
台中市中華夜市前天晚間大火,造成3名幼童喪生火場,起火地點是一棟3層樓透天厝,1樓是理髮廳,樓上則分租給多個家庭,其中有邢男及5歲女兒、邢的王姓女友,易男一家四口,易育有5歲兒子、3歲女兒。
雙方家屬都在臉書發文表達對小孩的不捨、自責和難過,有網友表示哀悼,也有人發文抨擊父母不該丟下小孩跑去大甲,而這件3死慘劇,最後誰該究責?
警方表示,雙方家長是否該為這起慘劇負起刑責,得等到消防局火場調查人員查出起火原因才能判斷。
社會局則說,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6歲以下或有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不可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違反規定的父母親或照顧者,可依第99條,處罰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另依102條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
所謂「不適當的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社會局說明,其中一個家庭的母親一下子說事發當時她去買宵夜,一下子又改口說在家裡,目前正深入釐清是否有獨留幼兒情事,一旦查出該母親當時是在外宵夜,就可依違反兒少法開罰。
另外,這起火災原因可能是電線走火,或如外傳是幼童玩打火機不慎引燃,若是前者,全案就依意外結案,若是後者,即使幼童倖存,也無法可罰,因為依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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