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教練多次與學員發生關係,獲得緩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中市某位田徑類「國家級教練」阿賢(化名),將自小開始訓練的女選手小荷(化名),帶到摩鐵發生關係30次。小荷雖多次表示不要,甚至想中斷訓練,卻仍無法斷絕關係。一審將阿賢判刑5年10月,二審改認定雙方情投意合,輕判阿賢10月、緩刑3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1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阿賢在小荷國中時代,就是學校的學務主任兼田徑隊教練,當時也負責訓練小荷。直到2011年上大學後,小荷仍繼續接受阿賢的訓練指導,一直到就讀研究所(2015年11月)。這段期間內,阿賢也取得國家級教練證,經常規劃、安排小荷參與國內、國際田徑賽事,小荷也因此成為培訓國手,阿賢負責保管她的各類比賽獎金,有監督、指導的關係。
不過小荷在大一下學期至研一上學期,2012年5月起至2015年10月止,阿賢每周五都來載送小荷到台中上課,而阿賢也會以每月1次的頻率,先在上課前將小荷帶到汽車旅館,發生關係。小荷證稱,在大一時就開始發生關係,但到了大二時,就不想要跟阿賢發生關係,也多次表示不願意。但阿賢總是在車上生氣,並說自己在考校長,未來可以幫小荷安排教職,小荷擔心未來沒有工作,因此持續與阿賢發生關係。因此一審法院審理後,依照小荷以上的供詞,認定阿賢性侵30次,判刑5年10月。
但案件上訴第二審後,阿賢提出雙方對話紀錄當成證據,證明2人間情投意合發生關係,並非性侵。阿賢指出,小荷多次傳達「愛妳喔,啾啾」等曖昧訊息,尤其2015年到大陸比賽時,小荷傳送「好的,啾啾咪咪、愛妳唷唷」、「不過我們要在抱抱一下」等簡訊。等訓練結束後,約在2015年11月間,小荷還傳送訊息「很希望我們關係和之前一樣好,老師是我的心靈支柱」等。
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阿賢的說法有理,改認定其中的28次性行為並未違反小荷意願,僅有2次犯行成立。此外,阿賢也在二審期間與小荷達成和解,二審法院因此改輕判阿賢10月,並宣告緩刑3年的自新機會,此外還需接受3場法治教育。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1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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