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大媽繼續吃牢飯!6度辱警再判刑1年 檢裁定要關到明年7月

▲台南檢舉達人蘇大媽涉醫療法案,被台南地檢署撤銷易科罰金發監服刑,蘇女另涉妨害公務判刑1年,南檢駁回易科罰金聲請,裁定發監執行。(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檢舉達人蘇大媽涉醫療法案,被台南地檢署撤銷易科罰金發監服刑,蘇女另涉妨害公務判刑1年,南檢駁回易科罰金聲請,裁定發監執行。(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入監服刑中的台南檢舉達人「蘇大媽」蘇寶蘭,因涉犯妨害公務等6案,被台南高分院判刑1年定讞,得易科罰金,惟蘇女雖聲請檢方,讓她易科罰金或服社會勞動役不用入監,但南檢認為這對蘇女難收矯正之效,裁定駁回她聲請,接續服刑1年,預計2022年7月間才能出獄。

蘇女於2018年前往台南市中西區某復健科診所掛號復健,與櫃台人員發生口角,蘇持手機朝醫護人員近距離拍攝並咆哮謾罵,被台南高分院依醫療法判刑5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原准予易科罰金15萬1千元,並分3期繳繳納,但蘇女雖繳交第1期5萬元,惟因持續濫訴及擾亂公署,被檢察官認為「不知悔改」,撤銷易科罰金,要她入監服刑。

蘇女對檢方裁定提聲明異議,被台南高分院駁回,蘇女不服又以對檢方處分程序問題再向台南高分院二審聲明異議,質疑檢方沒給陳述意見的機會,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有理由而撤銷檢方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命令。

南檢對此大感訝異,研議與台南高分檢署是否敦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一方面仍依原定程序發傳票通知蘇女於3月31日上午到台南地檢署報到。31日上午,蘇女在其背後法律智囊、司法革新會創會會長莊榮兆、前會長莫錫麟等人聲援下,到台南地檢署報告,接受執行檢察官葉清財開庭詢問。

▲台南檢舉達人蘇大媽涉醫療法案,被台南地檢署撤銷易科罰金發監服刑,蘇女另涉妨害公務判刑1年,南檢駁回易科罰金聲請,裁定發監執行。(圖/記者林悅翻攝)

在開庭前,蘇女指控此案程序上,台南地檢署法警長向執行檢察官做不實報告,致使檢察官撤銷准她易科罰金之處分,其實她是很單純的人,連0206震災她都有到災區做志工、陪伴受難者及家屬,社會上與媒體都不知道她做的善事,因為她信奉的宗教要信徒低調些。

蘇女經傳喚到案,檢察官當庭告知撤銷前准予分期易科罰金之處分及理由,並告知其依法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之權利,蘇女當庭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檢察官依其聲請之具體理由,實質審酌其前仍不間斷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行為,認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顯難收矯正之效,亦難以維持法秩序,不宜再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諭知聲請駁回,發監執行100天,原本應於2021年7月間出監。

惟蘇女另案被控因檢舉案涉犯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台南地院依她涉犯妨害公務等五罪、侮辱公務員1罪,6罪各判3個月,合併應執行刑8個月,經蘇女不服上訴,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

台南高分院二審3月17日上午宣判,法官認為蘇女所為,5次構成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1次係犯刑法侮辱公務員罪,6罪因時間及行為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且均構成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法官認為,被告明知台南市衛生局公務員,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之股長、科員等,及安中、東門、復興、民權、華平等派出所之員警等,均是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僅因不願配合,即分別以言語侮辱,貶抑其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或以要申訴公務員或員警瀆職相脅,造成對其等執行公務之妨害非輕,且使原已忙於防疫業務之健保署及衛生局等業務承辦人員恐慌,業務停擺,影響公眾權益外,且因接獲報案到場處理之員警、甚或在表彰秩序之派出所,公然對其製作筆錄之員警,出言侮辱,或以瀆職相脅,顯見被告目無法紀,對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嚴峻,且浪費司法資源,蔑視體制,不得輕縱,否則不啻鼓勵模仿跟進,導致公權力及法秩序終將瓦解,兼考量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其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1年,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台南地檢署對於蘇女判刑1年案,依程序借提正在看守所服刑的蘇寶蘭,讓她陳述意見並完成到案執行程序。蘇女請求檢察官讓她能以36萬5000元或服社會勞動役換取不用入監,但台南檢署檢察官審查認為蘇女的狀況,不適合易服社會勞役,也不適宜再准許她易科罰金,而駁回她的申請,裁定發監執行,蘇女當庭聲明異議,檢方告知會將蘇女聲明異議意旨轉送台南高分院審查。蘇女預定2022年7月才能出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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