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有一名女子駕車於國道1號,半公里、1分鐘內因連續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開2張共6000元罰單。(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林冠吟/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李姓女子去年8月行經國道1號,因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遭民眾檢舉,被國道警察連開2張共6000元的罰單。李女認為2次裁罰路段僅隔半公里,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提起申訴,但國道公路警察局認為李女違規屬實,拒絕撤銷罰單,李女不服再提行政訴訟。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此案裁罰過當有違比例原則,撤銷原交通裁決處分。
判決指出,彰化縣一名李姓女子去年8月行經國道1號北上179.7與179.2公里處,因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遭到民眾連續舉發,國道公路警察局受理後,也依規定對李女開出兩張共6000元的罰單,並記違規點數2點。
李女收到後,認為兩張罰單僅相隔不到半公里,且在1分鐘內,以同一違規事實連續舉發,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提出申訴。但國道公路警察局卻認為,李女違規事項屬實,因此拒絕撤銷罰單,李女不服因此再提行政訴訟。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從勘驗結果與畫面可知,李女行經國道1號北上179.7公理與179.2公里處,確實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情形,但2次違規地點僅隔半公里,違規時間也僅隔1分鐘,未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所定6公里、6分鐘之內得連續舉發,且李女在行駛其間並未行使任何一個路口,應不得連續舉發,否則屬裁罰過當且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准許李女聲請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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