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肖業者對外標榜販售埔里山泉水,結果水源竟是地下水。(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記者陳羿妏、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地檢署日前查獲某企業社自2018年12月起,為節省成本私鑿水井,違法抽取地下井水後,再偽造標籤,對外聲稱其販售的是「埔里山泉水」,不法所得總計600餘萬元。對此,檢方訊問後,認為該企業社巫姓負責人涉犯詐欺、虛偽標示商品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嫌,諭知以50萬元交保,另向法院聲請扣押犯罪所得。另外,彰檢也將水源、水質採樣送鑑中,以維護民眾用水安全。
彰檢接獲線報指稱,有企業社將地下井水偽冒埔里泉水於加水站販售,遂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偵辦;專案小組調閱、比對相關資料蒐證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昨(22日)指揮彰化、南投警方,以及彰化縣衛生局、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經濟部水利署等機關,針對巫男的營業處所、水源地及儲水地等處進行搜索,同時傳喚巫男、巫男員工及相關證人到案說明,扣得相關帳冊及水權資料等證物,並針對水源地、儲水地之水質進行採樣送驗。
彰檢調查後發現,該企業社為領有加水站(車)許可證書之業者,其加水站所標示之水源別為來自南投縣埔里鎮之地面水,但企業社為節省成本,竟自2018年12月間起,以機器設備從無水權的私鑿水井及有登記取得地下水權的水井,汲取地下水,接著經濾水設備過濾、儲存於大型儲水桶後,再以水車抽取、載送至其所經營的「埔里甘淨泉水仁里站」等29處加水站,分別位於彰化縣田尾鄉、鹿港鎮、福興鄉、員林市、永靖鄉、埔心鄉、溪湖鎮、埔鹽鄉、埤頭鄉、竹塘鄉、二林鎮等地;而該企業社對外聲稱,標榜販售「埔里山泉水」,實際上卻是以彰化溪湖地下水偽冒,以每20公升10元之價格販售給民眾,至今已售出約1萬2100公噸的水,不法所得約600餘萬元。
對此,彰檢訊問負責人巫男後,認為巫男涉犯詐欺、虛偽標示商品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嫌,諭知巫男50萬元交保,並向法院聲請扣押犯罪所得。另外,彰檢也表示,水為珍貴天然資源,本應善加運用,然業者仍應提供符合水權及相關水源水質標準法規與商品標示之水體予消費者,本件水源、水質採樣現正送鑑中,將持續釐清,以維護民眾用水權益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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