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者若有《民法》中「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之情事,將喪失繼承權。(圖/視覺中國CFP)
據新聞報導,南部某姊妹在父親過世後,將父親金融機構內之存款領出,遭兄弟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理後,亦認姊妹侵害其他具有遺產繼承權兄弟的權益,損及金融機構管理存款的正確性,一審依偽造文書判處姊妹有期徒刑;姊妹提起上訴,二審因認兄弟非合法繼承人,姊妹始為合法遺產繼承人,姊妹有權處理亡父存款,但所提領的款項多數用於醫療及喪葬費,無不法所有意圖,改判無罪。
本案最重要的轉折是,法院認定原有繼承權之兄弟喪失繼承權!《民法》關於喪失繼承權之規定在第1145條第1項,「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本案關鍵在於原有繼承權之兄弟是否有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之情事。
本案姊妹另提起民事「確認兄弟繼承權不存在」之訴,並提出父親遺囑,遺囑內容為「父親斥責兄弟不孝,多次企圖謀害,大逆不道,不得繼承他的遺產,全部遺產由2個女兒平均繼承」,法院審理後判定遺囑有效,兄弟確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喪失繼承權事由。此民事判決影響到刑事審判,刑事庭改認定姊妹領款之行為無侵害兄弟之繼承權,且主觀上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此個案中,因兄弟有喪失繼承權之轉折,姊妹始順利脫身。但實務上,被繼承人死後,其中一繼承人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而擅自領取被繼承人金融帳戶內之款項,遭判刑確定之案例比比皆是。繼承人在處理遺產時,應注意法律之相關規定,並徵得所繼承人之同意才做遺產之處理,以免誤觸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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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傑,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前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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