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台北市內湖路一段去年發生公車衝上人行道事故,釀成1死1傷,肇事三重客運司機許英毫在檢方偵辦時,表示案發前3天曾吸食安非他命,被依毒駕致人於死罪起訴。士林地院1月首次開庭,他沒現身甚至也未遞狀請假。23日二次開庭,法官勘驗影片,只見許駕駛時不斷偏離車道,撞上人行道第一句話是喊「係啊!」庭後步出法院僅說對不起就跑了。
去年9月21日晚間8時左右許英毫行駛於內湖路一段時,整輛公車失控衝上人行道,不但撞到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1名鄭姓警員,及遭撞後送醫仍回天乏術許姓男子。由於許事後被驗出安非他命反應,依吸食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將他起訴。
▼許英毫毒駕,整輛公車衝上人行道撞毀24輛機車,更釀1死1傷悲劇(下同) 。(圖/記者黃彥傑攝)
1月8日首次開庭,許英毫不但沒出庭也沒遞狀請假,甚至當院方人員打給他的手機竟是空號。23日二次開庭,許面色憔悴坐在被告席,面對法官問,他僅承認過失,卻否認是因為施用毒品才釀車禍。
法官當庭勘驗車輛行車紀錄器影片,只見許行駛時在不斷偏離車道一路搖晃,甚至一名女乘客於公車亭舉起右手想攔車,許疑似精神狀態不佳竟無視繼續開車。影片播放到51秒時許摸了一下胸口,幾秒後身體便向前傾倒,過沒多久整輛公車便衝向人行道。
撞上人行道後,車上乘客尖叫聲四起,這時許男彷彿才剛回神過來,用台語喊「係啊!(指完蛋了、死定了)」,隨後走向後方查看狀況,坐在後方乘客不斷緊張的問可以下車嗎?
勘驗影片過程中許英毫頭不斷地晃動,眼神流露出不安。公訴檢察官認為許是因施用毒品才導致他精神不濟,如果依許說的只是「打瞌睡」,應該是在事發當下立刻回神過來才對,怎麼會過了好幾秒鐘才有反應。
但公設辯護人則認為,雖然許英毫坦承在事發前3日有施用毒品,但經過了3天且當天許已經開了3趟車,前面都是正常行駛,應該是疲勞駕駛才釀禍而非施用毒品後產生的疲憊。甚至要求檢方應該要積極舉證而不是看見黑影就開槍,因為刑度是差很多。
檢察官還指出,驗尿報告顯示許英毫體內安非他命濃度高達每毫升1160納克(116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達每毫升6010納克(6010ng/ml),數值非常高,很可能不是3天前吸食,而是在距離肇事更近的時點吸食。法官最後諭知全案擇期再開庭。
對此檢方當庭更改起訴內容,將採尿時間回朔96小時內,因許濫用藥物尿液檢驗驗出來的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達6610ng/mL而安非他命濃度高達每毫升1160ng/ml認為許極有可能不是如他說的是3天前吸食,而是距離事發時更近時間,表示將會調查施用毒品後代謝之施用後的生理反應,具狀補充。
庭後許英毫步出法院,面對大批記者提問,他僅說「對不起、對不起」便跑給記者追。
根據刑法中不能安全駕駛罪致人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打瞌睡要看有無符合「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或第三款「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例如服用類似酒精、毒品、感冒藥導致瞌睡,也屬於不能安全駕駛罪。
若駕駛只是打瞌睡導致車禍造成他人死亡,為單純過失致死,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與吸毒駕駛造成他人死亡,刑責上還是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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