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車上滑手機遭罰3千元,提告辯稱「螢幕感應發光」,卻因為遭逮時講了4個字敗訴。(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羅志華/新竹報導
劉姓男子於2020年4月間晚上,開車行經新竹市東大路三段、富美路交叉口等紅燈時,滑了手機5秒引一旁警察注意,遭開罰3000元;劉男不服提告新竹監理所,法院勘驗影片後,認劉男確實在車上滑手機,判他敗訴。
劉男提告表示,等紅燈時手機滑落,他只是放正而已,而手機擺動後本來就會亮螢幕,警察只看到發光就開罰沒道理,只是被盤查時他趕上班才沒提出異議。
監理所表示,警員發現劉男在車內滑手機至少5秒,且劉男遭逮時也承認「看時間」,犯行明確、開罰有理;法院勘驗警員盤查時的錄影,其中警員攔下劉男表示,「開車的時候不能手持手機,剛你手持嘛,我看到你拿起」,劉男則回「我看時間啦」,顯見警員舉發有據,認定開罰有理、判劉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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