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不滿藝人陳嘉行向智慧財產法院申請廢止「焦糖哥哥」商標註冊獲准,提出行政訴訟。(圖/「焦糖 陳嘉行 Brother Caramel」臉書)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間以「焦糖哥哥」申請註冊商標獲准,但「焦糖哥哥」陳嘉行以該商標有「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情形,申請廢止獲准,引優視傳播不滿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智財法院判優視敗訴。可上訴。
根據判決內容指出,優視傳播2008年6月27日將「焦糖哥哥」商標註冊,並將其分類在各種書刊雜誌文獻出版發行、舉辦休閒育樂活動規劃;策劃各種聯誼活動及親子活動等服務使用,並准予延展註冊至117年12月31日止。
但陳嘉行離開優視多年,仍用「焦糖哥哥」、「焦糖」進行活動,2019年遭優視要求他不得再使用「焦糖哥哥」、「焦糖」。陳向智財局以商標法「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規定,向智財院申請廢止商標獲准。
▼優視傳播公司當初註冊的「焦糖哥哥」商標。(翻攝判決書)
對此優視傳播拿出「momo親子台」、「MOMO歡樂谷」及契約書等多項證據表示當商標註冊後,有以電視標示等方式,使用「焦糖哥哥」商標,並認為,公司對於該商標有維權使用、該商標並非陳嘉行藝名,而原處分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陳嘉行以參加人方式參與訴訟,他主張,優視傳播未對該商標為維權使用,原處分與信賴保護原則並無牴觸:合議庭審理後認,優視傳播於廢止申請前3年內未使用該商標,且原處分並無牴觸信賴保護原則,判決優視傳播敗訴,20日內仍可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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