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新北市警方日前在板橋某摩鐵進行臨檢勤務時,發現一名洪姓住客有毒品前科,未經過洪男同意,就進入洪男的房間且擅自打開其包包,最終查獲一包大麻。洪男最初被判刑2個月,他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判定,警方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毒品無證據能力,且未有其他證據補強,因此改判洪男無罪,不得上訴。
▲新北男持大麻被逮捕,警方違反法定程序在先,他最終獲判無罪。(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根據高院判決書指出,新北警方2018年10月在板橋某摩鐵進行臨檢勤務,發現洪男曾經因為持有毒品被強制勒戒,隨前往洪男入住的房間敲門,待洪男應門後立刻說「方便上去看一下嗎」、「可以看一下嗎」等,接著就逕自進入房間、搜索洪男的包包,最終在包包內查獲一包大麻。
洪男被檢方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被簡易庭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他出庭時表示,他應門時僅披著浴巾,員警當時同意他先穿衣服,但卻「未經同意」一群人趁隙進入房間,接著又「未經同意」同意打開他的包包。
洪男說,員警發現大麻後,隨即將他逮捕帶回派出所,接著製作筆錄時拿出「自願搜索同意書」給他簽名,由於他當時已經失去人身自由,擔心若不簽名會遭到不當對待或刁難,最後才同意簽名。他認為,警方違法進入房間搜索,查獲的物品應沒有證據能力。
▲警方違反法定程序,侵害洪男隱私進行搜索,因此查扣的物品沒有證據能力。(圖/翻攝自123RF)
新北地院一審合議庭認為,警方沒有取得搜索票、也沒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依據,加上洪男非被告、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現行犯等,應無啟動搜索或緊急搜索之權力,縱使洪男最終讓警方進房,也應是震懾警方壓力或服從權威,難認出於真摯之同意。
合議庭法官認定,警方違反法定程序,侵害洪男隱私進行搜索,又依違法搜索取得毒品證據,確實有依「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疑慮,為遏止違法取證之風氣,促使警方遵守法律程序、保障人權,以查扣物品無證據能力,改判洪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二審2021年1月審理案情,認為檢方無法拿出新證據補強,沒有證據證明洪男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駁回上訴且不得再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