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黃玉婷法官,說明辜仲諒無罪理由。(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棒球協會理事長、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所涉犯的紅火案,在纏訟15年後,於高院28日的更二審中,首度獲判無罪。更二審無罪理由中指出,雖然客觀上有檢察官起訴的私下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影響兆豐金股價的事實,但調查後,認為辜仲諒本人並無背信、炒股的意圖,所以才會改判無罪。
本案發生於2004年二次金改期間,時任中信金副董事長的辜仲諒,指示公司前財務長張明田、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由子公司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陸續買入股權型結構債,其中包含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讓中信金順利入主兆豐金。但中信金入主兆豐金後,辜仲諒在常務董事會未批示下,逕行將這批結構債賣給海外紙上公司Red Fire(紅火公司)。張明田等人再由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台幣10億元。當時特偵組對辜仲諒等人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提起公訴。
檢方起訴事實龐雜,部分事實陸續獲判無罪確定,最後更二審僅處理辜仲諒涉犯銀行背信、證交背信、非常規交易、洗錢、向金控子公司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相對委託、間接操縱股價、內線交易等部分。亦即更二審僅處理2大犯罪事實,前部分為辜仲諒等人私下由紅火公司買下結構債部分,後部分為中信金轉投資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而影響股價部分。
其中前部分中,更二審認為,確實辜仲諒等人將結構債出售予紅火公司,係屬違反內控規範及法令規定之違背任務行為,但高院認為,但「紅火公司與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屬不同法人,中信銀行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系爭結構債出售予紅火公司後,紅火公司因贖回系爭結構債而發生之差額獲利,難認有何法律依據可認為仍應歸屬於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所以更二審認為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符合市場公平交易行為,辜仲諒等人行為並無背信犯意,此部分無罪。
至於後部分中,更二審也認為中信金控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確有影響兆豐金控股價之情事。但更二審也認為「中信金控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既係基於轉投資購股之正當事由,且無何等變態交易事實,其交易價格乃係以市場真實供需所形成,自難遽認辜仲諒主觀上具有『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或「誘使或誤導一般投資大眾』之意圖。」最後更二審也認為辜仲諒此部分並無操縱股價的犯意,因此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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