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倒塌2.8億國賠案 台南市政府免賠!判決理由曝

2021年04月29日 15:08

▲台南維冠大樓劉姓受災戶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近2.8億元國賠案,台南地判台南市政府勝訴。(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維冠大樓倒塌,劉姓受災戶等人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近2.8億元國賠案,台南地院判台南市政府勝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針對劉姓民眾等29人因維冠大樓倒塌提出國賠案,要求台南市政府、市府工務局賠償近2億8千萬元,台南地院29日上午11時宣判,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按請求金額比例負擔。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針對劉姓原告等29人,因維冠大樓倒塌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台南市政府提出國賠案,請求合計2億7889萬元,台南地院29日上午11時宣判,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按各原告請求金額比例負擔。

法官指出,原告主張維冠大樓於建造過程中,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有到現場實際勘驗之義務,卻未實質到場勘驗,違反當時建築法第56條、第58條規定;又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審查核發維冠大樓使用執照時,未能依據圖說實際勘查,致未發現A、B棟1樓至4樓間之隔戶牆拆除或未予施做,亦違反當時建築法第70條規定;另維冠公司申請維冠大樓建造執照提出之結構計算書,僅有建築師簽證未有專業技師簽證,也違反當時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被告均為本件之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原告連帶負擔本件國家賠償責任。而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金額共278890,000元。

台南市政府抗辯稱,工務局為核發建築及使用執照業務之承受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台南市政府並非本案之賠償義務機關。又就建築技術之審查,係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建築法第56條規定係屬「備查性質」,即主管機關無須實質審查建築技術之內容,僅須為行政管理之形式審查,工務局就是否予以實質審查並到場勘驗有裁量權,而非查驗之義務機關,維冠大樓於建造過程中,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並無必須到現場實際勘驗之義務,顯無違反當時建築法第56條、第58條之規定。

▲台南維冠大樓劉姓受災戶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近2.8億元國賠案,台南地判台南市政府勝訴。(圖/記者林悅翻攝)

維冠大樓A、B棟1樓至4樓隔戶牆之施作與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平面圖相符,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於審查核發維冠大樓使用執照時,並無違反當時建築法第70條之規定。維冠大樓興建之81年、82年間,當時之建築物結構工程簽證制度,主管機關尚在研擬之中,而於84年訂定發布「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之前,並無任何結構工程技師之簽證規則得供遵循,當時就建築物結構工程部分,開業建築師亦得辦理,並非僅限結構工程技師。

維冠大樓以系爭結構計算書申請建築執照,雖僅有建築師之簽章,並無違反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縱認工務局在行政流程上有任何疏失之處,尚難謂與維冠大樓倒塌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監察院對於內政部提案糾正之理由,多半係側重於對於建築法規中關於審照及施工勘驗相關制度之設計不當之部分,且似未就被告台南市政府於維冠大樓審查建造執照及施工勘驗之部分有何違法或疏失為任何具體之指摘,應係側重其身為主管機關之行政責任,可知監察院對於台南市政府核發建照之過程並無認為有何違法失職之處。

基於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原台南縣政府工務局依法僅負形式審查責任,所屬公務人員於審查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均係依法辦理而無任何故意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情事,原告所提建造執照「預審」申請書,並非建造執照申請書,不足以證明核發建造執照有疏失。

法官認為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為工務局,並非台南市政府,原告請求台南市政府連帶負擔本件國家賠償責任,與法不合。另,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就維冠大樓興建當時建造執照及變更設計建造執照之核發,僅須就規定項目為審查,其餘有關建築技術項目係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於維冠大樓建造之施工過程中,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並無必須到現場實質勘驗之義務,因此其實際上未到場勘驗,並未違反1984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法第56條、1976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法第58條規定。

▲台南維冠大樓劉姓受災戶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近2.8億元國賠案,台南地判台南市政府勝訴。(圖/記者林悅翻攝)

完工後的維冠大樓,與其變更設計之圖說相符,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所屬公務員辦理維冠大樓使用執照之審查及核發,已到場勘驗與設計圖樣相符後始發給使用執照,並無違反1984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法第70條規定,原告無法證明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所屬公務員有何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形。

原告主張被告於核發維冠大樓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過程存有諸多缺失,均為導致0206地震來襲時,維冠大樓耐震力不足應聲倒塌,造成死傷人數眾多之原因,被告確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連帶給付原告如總附表所示的損害賠償金額云云,要屬無據。

▲台南維冠大樓劉姓受災戶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近2.8億元國賠案,台南地判台南市政府勝訴。(圖/記者林悅翻攝)

法官強調,台南市政府並非本件賠償義務機關,自不負國家賠償責任。又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所屬公務員在審查、核發維冠大樓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過程,依現存卷證,並無任何故意、過失之不法或有怠於執行其依法所應執行職務之情形,則承受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業務之工務局,亦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台南永康維冠大樓2016年因南台大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劉姓民眾等29人因維冠大樓倒塌提出國賠案,要求台南市政府、工務局賠償2億8千萬元,台南地院29日上午11時宣判,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台南市長黃偉哲在得知法院判決結果後表示,維冠大樓事件是個悲劇,這是社會大眾都認同的事情,國賠案的請求基礎涉及公務員是否有疏失,是必須要走的法律程序,現在法院已經有個認定,對此他表示尊重。

黃偉哲強調,即便如此,我們整個社會,不管是民眾還是市政府單位,對於受難家屬的生活輔助、經濟需要,都會排在最優先的位置去關懷他們,從過去的賴前市長、李前市長,到現在的市府,每個人都是盡全力協助家屬,希望爭取更多、做得更好。他尊重法院的判決,但對家屬的關心他保證永遠都在。

至於維冠大樓的重建,都發局表示,重建的新大樓預計在今年6月前完工,年底前可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水電申請,住戶最快可在年底前入住。(更新於15時8分,補充黃偉哲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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