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外觀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經營情趣用品店的郭姓女子,不滿到店內消費的曾姓男子因朝店門口丟1個寶特瓶後駕車載同行的友人離去,被控駕車追趕超前,隨後3次在曾男車前剎停阻擋,屏東地院依強制罪判處拘役55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等於要罰5萬5000元。
判決書說,2020年6月14日深夜,曾姓男子駕車載友到郭姓女子經營的情趣用品店消費,衍生消費糾紛,曾男氣得朝店門口丟了1個寶特瓶後,即駕車離去,引發郭女不滿,駕車追趕超前後,先後3次在曾男車前停剎擋路,曾男遂報警處理,警方訊後依強制罪嫌送辦,檢方依法起訴。
郭女開庭時表示,因為曾男朝她的店丟東西,她追車是為了要看清楚曾男車號,再報警,她要曾男停車跟她談,並無妨害人身自由的意思。
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影像檔,發現她確有連續3次切進曾男車前剎車擋道行為,妨害曾男駕車自由,且極有可能對告訴人生命、身體、財產造成嚴重的侵害,所為顯屬非是;且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判處拘役5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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