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車禍昏迷,妻子簽手術文件意外抓包外遇。(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羿妏/綜合報導
屏東李姓男子2020年9月9日因車禍陷入昏迷,其妻子聞訊趕到急診室,要簽署手術相關文件時,卻發現已被一名曾姓女子「以女友身分」簽署完畢。李妻相當傻眼,再查看丈夫手機後,更發現丈夫與曾女的多張性愛照,抓包2人交往,氣得向2人求償50萬元。屏東地院審理,判李男、曾女連帶賠償25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妻主張,她與丈夫結婚8年,育有1子1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女明知丈夫為有配偶之人,2人卻時常相約出遊;2020年9月9日丈夫因車禍昏迷,她赴醫院簽立手術相關文件時,曾女竟以女友身分簽署,而她查看丈夫手機後,還發現曾女與丈夫有多段親密對話以及多張性愛照,這時才知悉,丈夫與曾女已交往2個月且發生過性關係,以配偶權受侵害、精神上有莫大痛苦為由,向2人連帶求償50萬元。
▲李妻於丈夫手機驚見多張性愛照。(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李男辯稱,他與妻子已因感情不睦,一再爭吵,妻子曾表示要和他離婚,且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並不等於婚姻關係本身,無侵害妻子配偶權;另外,他強調,性自主權屬個人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
曾女辯稱,她經朋友介紹,認識李男,初期李男曾向她表示已經離婚,才會決定發展親密關係,事後知道遭到欺騙時,她便立即拒絕李男,而李男則向她說明,會盡快離婚,並允諾2人正式結婚,給她比李妻更大的對戒,惟李男遲遲沒離婚,2人曾為此爭執;此外,李妻提出的對話內容、性愛照片均是李男手機內的內容,屬私密資料,係未經李男同意擷取,算是非法取得,應無證據能力。
法官勘驗相關事證後,認為性愛照部分,李妻是為保障自身配偶權益,且蒐證有現實上的困難,且並非以強暴、脅迫等方式蒐證,故仍存有證據能力;至於對話內容,曾女、李男2人互稱對方為「老公」、「老婆」,曾女還提到「我家根本是旅館,我是你外面的小三」、「你太太現在才是你合法的伴侶,我沒有任何保障」、「 我也要戒指,我要比她(李妻)的大」,而李男則回「只要妳愛我,我什麼都可以給妳」「老婆,一輩子只愛我好嗎?」等語。
綜上法官不採信李男、曾女說詞,認為李男明知自己仍與妻子有婚姻關係、曾女明知李男為有婦之夫,仍逾越交往,發生親密關係,審酌兩造情狀後,判李男、曾女2人連帶賠償25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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