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審查 跟騷行為定義、預防性羈押等9條文送朝野協商

▲▼內政委員會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圖/記者楊蕓攝)

▲內政委員會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圖/記者楊蕓攝)

記者楊蕓/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3日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包含行政院版本在內,朝野逾20個版本,經各黨團內部協商後濃縮成4個版本。不過逐條審查時,朝野立委對於跟蹤騷擾的定義是否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預防性羈押的裁定空間等9項條文仍有歧見,保留至朝野協商,歷經4個多小時的審查,召委林思銘於晚間6點37分宣布跟騷法審查完竣,順利送出委員會。

根據政院版草案訂定的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國民黨團主張,應將條文中的「與性或性別有關」刪除,並在原有的8類行為外,增訂「其他相似類似的行為」,避免掛一漏萬,其中包含5項排除條款:維護國家或國防安全;依法令規定或依法授權者;為預防、偵查犯罪或維護社會安全者;為維護公共利益而依社會習慣所採取措施並非不能容忍者;以及有法律上權利而依社會習慣所採取措施並非不能容忍者。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認為,草案「與性或性別有關」太過狹隘,例如職場中上級對下屬或離職員工反覆騷擾,就不與性別相關,「如果這部法只處理性與性別,恐不符合外界對於這部法的期待。」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內政部長徐國勇 警政署長陳家欽 跟騷法。(圖/記者屠惠剛攝)

▲內政委員會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圖/記者屠惠剛攝)

對此,警政署長陳家欽回應,若加上豁免條款,只要被害人主觀判斷認為被跟騷,警方受理後要一一調查,恐花費很多警力,「實務上會造成很大負擔,且排擠到其他治安問題。」

「如果今天因為考量警力量能,而不去保護應保護的人,這是理由嗎?」蔣萬安強調,限縮「性或性別」排除太多應該被懲罰的行為樣態,同意先保留這部分條文,盼內政部再回去思考,如何在確保足夠量能下,保護更多族群。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則表示,如果被害人都能舉證特定人士反覆對他跟蹤、以符合法條的方式進行騷擾,若還要舉證「這些行為怎麼影響到我生活」,是要被害人被騷擾到無法上班?她認為這些已脫離立法保護被跟騷者的用意,應該拿除「足以影響日常生活」的部分。

針對政院版授權法院得「預防性羈押」有反覆再犯疑慮者,司法院則提出疑慮,預防性羈押是以被告將來持續犯罪的高風險作為前提,因必須推論尚未實際發生的犯罪,與無罪推定原則存在緊張關係,且對於被告具有持續犯罪高風險的推論,在判刑確定並實施矯正以前,理論上都不會消滅,往往造成長期積壓的結果,建議應謹慎為之,宜限於嚴重侵害生命、身體侵害自由、妨害社會安寧、破壞社會秩序重大或再犯率高的罪名。

今天的委員會中通過兩項修正,在保護令案件審理不公開部分,增列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另外,有關保護令核發及抗告規定,依司法院建議增列不得再抗告,防止濫訴情形。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歷經4個多小時的審查,朝野立委對於主管機關、跟騷行為定義是否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預防性羈押的裁定空間等9項條文仍有歧見,保留至朝野協商,召委林思銘於晚間6點37分宣布跟騷法審查完竣,該案送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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