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男前往士林地方法院過安檢時遭X光機偵測到包包放手指虎一把,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遭判3月。(圖/取自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呂男於去年1月赴士林地方法院,過安檢經X光機檢查時,被偵測到隨身包包竟有一把具有殺傷力手指虎。呂男稱因過去開庭曾遭地下錢莊架走,才會帶手指虎防身。全案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一審判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3萬元;但呂男仍覺得判太重提上訴,日前二審仍維持原判決,不得上訴。
呂男稱,2015年至2016年間,在淘寶網站上以新台幣200元購入手指虎。他辯稱,不知道手指虎為管制刀械有違法性。去年1月31日前往士林地院時,也是自己主動將手指虎交給保全人員,離開後保全人員也將手指虎歸還給他,結果到家事庭大樓開完庭後,警察就將他帶走,他感到相當錯愕。他更強調,當初會帶著手指虎是因為曾經在新北地方法院開庭時遭地下錢莊的人架走,才帶手指虎防身。
士林地院一審依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判處3月,可易科。呂男仍覺得他都已經於警詢、偵查、審理坦承不諱,為什麼還判這麼重,於是提出上訴。
二審合議庭認手指虎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1983年6月27日就已被列入管制刀械,已有30餘年之久,且呂男已經是40多歲成年又是二專畢業,怎麼會不知情,對此日前二審出爐,仍維持一審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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