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水利法》減輕處罰 初犯者情節輕微可予免罰

▲重金屬汙泥埋河川地 砂石場竊5000平方公尺國有地大發環保財。(圖/記者陳凱力翻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回復原狀者,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圖/記者陳凱力翻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現行水利法違法樣態眾多,造成民眾面臨裁罰不符比例原則,立法院會7日三讀通過《水利法》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部分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理者,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

為避免民眾遭逢水利法違法樣態時裁罰不符比例原則,行政院會在今年4月8日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部分條文罰鍰下修,並給予情況輕微、願意配合改善的首犯者能夠免罰。

三讀條文明定,若民眾違法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河川及排水設施範圍內私有土地種植植物,或於河川區域內建造工廠或房屋等樣態,如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理者,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

依據現行《水利法》規定,依據違法態樣不同,裁處的罰鍰下限從新台幣1萬元到100萬元皆有,考量情節輕重與首度查獲後回復原狀,三讀條文也將罰鍰下限一併下修。

三讀條文明定,法人、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的私法組織,有意圖營利,未經許可於海堤、河川、排水設施區域內採取土石,得加重罰鍰最高額至新台幣1000萬元。

此外,根據原條文規定,採取土石1000立方公尺以下,一律處100萬元罰鍰,本次修法也將最低罰鍰由100萬元調降至25萬元,對情節輕微、影響公共安全較少等可非難程度低的違法行為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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