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戴若涵/桃園報導
一名黃姓網友指控,他開車行經桃園一處窄小巷弄,因會車困難刻意禮讓對向車輛,不料,卻遭莊姓員警以阻礙交通為由要求他駛離。由於距離太近,黃男不慎輾過莊警左腳,雖不斷道歉但莊警仍以無線電通報,質疑黃男是故意壓傷他的腳,事後還控告肇事逃逸,影片一出引發外界撻伐。外傳黃男將對莊姓員警提出誣告告訴,對此,桃園分局回應了。
▲輾警腳事件引發熱議,外傳當事人將向莊姓員警提出誣告告訴,對此,桃園分局回應了。(圖/爆料公社)
黃姓網友PO文指出,2020年6月間在桃園區某處巷弄禮讓對向車輛,莊姓員警以黃跨越中線、佔據車道為由,要他盡快駛離,但後來車輛移動時,黃不慎壓倒莊姓員警的左腳。莊隨即以無線電通報,「質疑民眾是故意壓他的腳」,黃男則連忙澄清,「不是故意的,真的不是故意的,剛剛是要讓車過,我這麼守法,沒有要去硬擠那個小通道,結果卻要被你攔下來,真的很對不起壓到你的腳,我可以賠償你,我不懂你為什麼要用這樣的態度對我。」
莊姓員警則怒指「你這樣子腳被壓到,不會生氣嗎!」黃男再度解釋,「我開下車窗第一句就說對不起了,我也跟你說我在讓車,可是你卻不聽也不諒解...」,莊警則冷回「本身就違規,是要諒解什麼?」,事後黃男更遭莊警提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這段影片在臉書引發網友熱議。
外傳黃男將對莊姓員警提出誣告告訴,對此,桃園分局回應,黃姓男子戶籍在桃園,但不知道戶籍在哪一區,有可能只是研擬提告,若提告,莊姓同事應會收到傳票通知,但目前分局尚未接獲相關資訊,莊姓員警也對此沒有回應。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間依照下述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為二十年。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追訴期間依照下述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為十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