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外觀。(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古姓男子,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弟弟同住,因酒後與也喝酒的胞弟發生爭吵,被控在胞弟床尾放火,幸其弟被燃燒味道驚醒逃出,鄰居發現報警,屏東地院7日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判決書說,古姓男子與胞弟同住;2020年8月31日晚間,因酒後與胞弟發生爭執而情緒失控,明知弟弟所在房間臥室內多為報紙、衣物等易燃性物質,一旦引火燃燒,恐將迅速延燒而燒燬房屋。
且明知其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行走不便,又因酒醉躺在臥室床上休息,可預見倘在該床尾處放火,所引起的火勢、高溫、濃煙吸入,可能導致其弟因酒醉及行動不便而逃避不及,發生窒息或燒死結果。
不料,古竟然於同日20時50分許,持打火機點燃其弟躺臥的床尾處置放的報紙及衣物,旋引發大火,隨即離開現場,導致火勢迅速延燒,其弟因聞到物品燃燒的味道而驚醒,發覺火勢延燒而逃出,始倖免於難。嗣經鄰居發現火警並通報屏東縣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到場後順利撲滅火勢。
法官說,古雖放火殺人,惟因其弟順利逃生,並由消防局派員及時撲滅火勢,未導致房屋燒燬或告訴人死亡的結果,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在偵查機關尚未知悉其為放火之人前,主動向到場員警坦承放火,嗣後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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