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你不要戳你還戳...海港男兒這舉動鬧大了 慘況出爐

▲桃園市賴姓男子去年8月在大園區竹圍漁港,見女攤商整理漁貨時以手指戳其腰部遭其制止,但賴仍繼續戳其腰部與手臂等處,女攤商憤而提告。(圖/翻攝臉書《爆料公社》)

▲桃園市賴姓男子去年8月在大園區竹圍漁港,見女攤商整理漁貨時以手指戳其腰部遭其制止,但賴仍繼續戳其腰部與手臂等處,女攤商憤而提告。(圖/翻攝臉書《爆料公社》)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賴姓男子去年8月間在大園區竹圍漁港,趁女攤商在整理漁貨以手指戳其腰部,女攤商出言制止,賴男仍再度以手指戳其腰部與手臂各1下,後來更抓其右手上下搖晃,女攤商事後報警提告,檢方偵結依強制罪嫌起訴;桃園地院法官審訊後依強制罪簡易判決處刑,判處賴男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57歲的賴姓男子為竹圍漁港攤商,去年8月3日上午11時許在漁港時,見女性攤商在其攤位上整理漁貨時,以食指戳其腰部,女攤商回頭以「不要這樣,不舒服」出言制止,賴竟然再度伸手戳其腰部與手臂各1下,還抓住其右手臂上下搖晃,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女攤商,女攤商事後向大園警分局報案提告。

桃檢偵訊時,賴男坦承犯行不諱,承認有以手指戳女攤商身體等處之事實;檢方審酌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所稱「其他身體隱私處」之構成要件相間,賴男上開言詞亦難認貶損女子名譽,自難逕以性騷擾罪責相繩,此部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但女子若認賴男言行已造成其人格尊嚴受損或造成其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可循行政救濟程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偵結依強制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賴男強制女子,使其行無義務之事,造成其身心恐懼,影響社會秩序與他人安全,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事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審結依強制罪簡易判決處刑判處拘役20天,諭知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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